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熊付初与廖玉平、廖金平、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付初,廖玉平,廖金平,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530号原告:熊付初,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廖玉平,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廖金平,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子天鑫城1栋11层。主要负责人:杨从发。原告熊付初与被告廖玉平、廖金平、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熊付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熊付初以已与廖玉平、廖金平、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付初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熊付初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胜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