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苏新亚、兰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亚,兰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64号申请执行人苏新亚,男,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兰浩,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新亚与被执行人兰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28民终70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