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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与湖南省洪江市玉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易融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湖南省洪江市玉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易融实业有限公司,章健,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简简称建设银行洪江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负责人赵国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洪江市玉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洪江玉龙水电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法定代表人章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易融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易融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52号计量大厦2106室。法定代表人章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健,男,汉族,1963年1月10出生。被执行人潘芳,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建设银行洪江支行申请执行洪江玉龙水电公司、浙江易融公司、章健、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建设银行洪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洪江玉龙水电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8月19日,本院以(2013)怀中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和解结案。事后因被执行人洪江玉龙水电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建设银行洪江支行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5日前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建设银行洪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洪江玉龙水电公司再次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厂房设备不宜强制执行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申请执行湖南省洪江市玉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易融实业有限公司、章健、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肖瑞明审 判 员 杨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黄渊发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