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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花兰、张抗战与王建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花兰,张抗战,王建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480号原告张花兰,女,汉族。原告张抗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柳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山,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尹西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男,汉族。原告张花兰、张抗战与被告王建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花兰、张抗战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花兰、张抗战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张花兰、张抗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花兰、张抗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张花兰、张抗战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