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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永胜与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永胜,程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财保17号申请人:吕永胜,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系晋HSJX**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及实际经营人。被申请人:程浩,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系陕DXXX**小型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申请人吕永胜与被申请人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永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程浩所有的陕DXXX**小型轿车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且情况紧急,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浩所有的陕DX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少政人民陪审员  孙继荣人民陪审员  朱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