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魏强与魏建华、魏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魏建华,魏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700号原告:魏强,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萌,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海,男,193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魏建华,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魏萌,女,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魏强与被告魏建华、魏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魏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