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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5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魏强与魏建华、魏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魏建华,魏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700号原告:魏强,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萌,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海,男,193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魏建华,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魏萌,女,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魏强与被告魏建华、魏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魏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