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栾怀臣、司昔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怀臣,司昔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栾怀臣,居民。被执行人:司昔玉,居民。申请执行人栾怀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司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1453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栾怀臣有人民币41453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栾怀臣如发现被执行人司昔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山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