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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菊荣与杨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菊荣,杨克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343号原告:韩菊荣,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杨克鹏,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韩菊荣诉被告杨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韩菊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菊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韩菊荣负担。审 判 长  孔繁军审 判 员  田继青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