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春腾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元,李怀贵,李小川,李少川,杨春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元,职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怀贵,无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川,学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少川,学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春腾,33岁,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闫晓霞,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业,住内蒙古××旗中户。本院院受理杨春腾交通肇事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元、李少川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人杨春腾位于××旗南(房权证号:0024**号)的房屋进行查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元以自己所有的住宅房一处,房权证号00138**(位于××旗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元、李少川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人杨春腾位于××旗南(房权证号:0024**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元以自己所有的住宅房一处(位于××旗号),查封期限三年。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人杨春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云志刚审 判 员 高 娃人民陪审员 巩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