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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俊与陈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俊,陈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689号原告:姜俊。被告:陈玉兰。原告姜俊与被告陈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姜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俊负担。审 判 长  姜美娟人民陪审员  周有祥人民陪审员  童爱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