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俊与陈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俊,陈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689号原告:姜俊。被告:陈玉兰。原告姜俊与被告陈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姜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俊负担。审 判 长 姜美娟人民陪审员 周有祥人民陪审员 童爱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