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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长荣与宁津县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严道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荣,宁津县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严道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728号原告:刘长荣,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宁津县宏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智仁,总经理。被告:严道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刘长荣与被告宁津县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严道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宁津县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严道佐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宁津县政通汽车尾气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宁津国用(2013)第159号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宁津县宏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祁村北侧的(证号:2013-537)土地一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将被告严道佐名下价值217.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永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