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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玉芹与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韩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李玉芹,韩健,李素兰,韩亮,安徽家家福食品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1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0166777G。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玉芹,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韩健,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素兰,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韩亮,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家家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166945299XA。法定代表人:李亮亮,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路东侧,注册号341221000013886(1-1)。法定代表人:李小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玉芹、韩健、李素兰、韩亮、安徽家家福食品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38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案六被告均在临泉××辖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的归还,李玉芹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安徽省界首市,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