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蔡燕媚、福建省正心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燕媚,福建省正心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蔡燕媚,女,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正心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东美路10号。法定代表人:叶艳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燕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正心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7]13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伟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