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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何志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何志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紫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猛,院长。被执行人:何志冰,男,生于1986年9月2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与何志冰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志冰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