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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巧云与泰兴市东方罗马温泉会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云,泰兴市东方罗马温泉会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4518号原告:陈巧云,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东方罗马温泉会所,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文昌楼1幢。经营者:刘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巧云与被告泰兴市东方罗马温泉会所(以下简称东方罗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巧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被告泰兴市东方罗马温泉会所经营者刘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巧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方罗马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3094.69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803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方罗马承担。事实和理由:陈巧云系东方罗马员工。2016年3月5日晚,陈巧云在东方罗马女宾部上班,在工作过程中女宾部盐裕房的一截墙体突然倒塌将原告砸伤,事发后工作人员将陈巧云送至泰兴市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之后陈巧云多次去东方罗马要求赔偿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诉状,诉至法院。东方罗马辩称,陈巧云在被告处上班受伤是事实,被告同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对于陈巧云的具体赔偿项目,被告认为护理费标准偏高,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依据不足,精神抚慰金被告认可2000元,误工费被告认可2500元/月,交通费被告认可600元。审理查明:原告曾系被告处员工。2016年3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时,被告处墙体倒塌砸伤原告。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泰兴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922.87元,其中被告垫付2828.18元。另原告在被告处上班的工资为每月2400元,另加100元的满勤奖。审理过程中,原告伤情经法院委托泰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巧云作业时意外伤致左胫骨平台骨髓水肿,左内侧半月板前后角撕裂,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关节腔积液等,后遗左膝活动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以120日为宜,护理期以60日为宜,营养期以60日为宜。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诉求的伤残赔偿金以何种标准计算。原告认为,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伤残赔偿标准计算。原告家住泰兴市泰兴镇燕头村文四组6号,住所地以归济川街道办管辖,另原告房屋已于事故发生前拆迁,属于失地农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燕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陈巧云济川街燕头村文四组村民,原有房屋于2016年已拆迁,部分土地也于2016年被国土储备中心征收”。本院认为,农民是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生活保障,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应当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生活保障。另伤残赔偿金从立法本意来看是对受害者因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收入损失以致生活来源缺失的赔偿,其目的是对受害者以后生活的赔偿。原告房屋被拆迁,土地被征收,其今后生活不会以土地承包权作为保障,其要求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以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被倒塌的墙体砸伤,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方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原、被告的意见进行认定。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的就诊资料,计15922.87元,其中被告垫付2828.18元,原告花费13094.69元。2、营养费,原告主张1200元(60天×20元/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原告主张6000元(60天×100元/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误工费,原告主张12000元(3000元/月×4个月),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的工资为2500元/月,故此项数额为10000元(2500元/月×4个月)。5、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80304元(40152元/年×2年),原告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6、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被告认可2000元。原告此次受伤自身无过错,其主张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7、交通费,原告主张1500元,因未能提供相应的票据,本院酌定为600元。综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16198.69元,由被告予以赔偿(已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828.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兴市东方罗马温泉会所赔偿原告陈巧云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6198.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鉴定费1563元,合计2063元,由原告负担163元,被告泰兴市东方罗马温泉会所负担19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