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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195号原告:浙XX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雪峰西路2289号。法定代表人:叶文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星,男,原告公司行政经理。被告:章金兰,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丽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经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