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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国平、XX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平,XX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平,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执行人:XX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平与被执行人XX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国平以愿意给被执行人XX建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80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