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俊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成,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俊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富通牌燃油老年代步车,行驶到友谊路南大街路口时与出租车司机汪园园发生冲突,公安交通民警依法处警将驾车逃跑的被告人李俊成查获,遂带到滦南县中医院采集了血样,后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俊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3.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俊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俊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俊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富通牌燃油老年代步车,行驶到友谊路南大街路口时与出租车司机汪园园发生冲突,汪园园报警。被告人李俊成驾车逃跑。民警随后追赶并将被告人李俊成抓获,传唤至交警大队。民警带被告人李俊成到滦南县中医院采集了血样,后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李俊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3.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破案经过、出警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李俊成的供述与辩解、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酒精检测报告、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俊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李俊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