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于运斌申请执行邹玉江、荣新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9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运斌,邹玉江,荣新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于运斌,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邹玉江,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荣新南,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于运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玉江、荣新南支付借款本金92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邹玉江、荣新南的银行存款16324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12934602975100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