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冰与被告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冰,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304号原告郭冰,身份证号×××。被告池杰,身份证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8028064486448605H负责人米学贵,职务经理。原告郭冰与被告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冰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冰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