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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菊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菊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初4724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菊秀,女,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建,男,住址同上。原告江苏银行与被告陈菊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62011.77元(截至2017年3月15日,欠款本金52063.4元,利息497.02元,费用9451.35元,自2017年3月16日起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5日,被告陈菊秀在原告处申请并办理了卡号为62×××06信用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截至2017年3月15日,此卡逾期金额为62011.77元,其中本金52063.4元,利息497.02元,费用9451.35元。原告自被告逾期后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清偿欠款。被告陈菊秀辩称,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因困难无力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江苏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承诺知悉并遵守《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章程》、《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领用合约》、《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章程》载明:江苏银行向申领人核发信用卡后,将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被告收取透支利息及年费、相关交易或服务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对被告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期内全部偿还欠款的,原告给予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被告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透支利息,被告在还款期内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应还款项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待遇,并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被告申请大额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时,应遵守《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内容,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分期付款的所有未分摊款项宣布提前到期,被告需立即清偿。《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载明: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收取。《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章程》载明:“本章程由江苏银行制定。江苏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规则等进行调整,通过江苏银行网站对外公告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如有需要,江苏银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信用卡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均以江苏银行最新公告为准”。被告陈菊秀开卡透支消费,截至2017年3月15日,欠款本金52063.4元,利息497.02元,费用9451.35元,合计62011.77元。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偿还欠款本息,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利息等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菊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52063.4元、利息497.02元、费用9451.35元,合计62011.77元(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及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江苏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之规定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陈菊秀负担(因原告已预付,被告陈菊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