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恒辉、应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恒辉,应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恒辉,男,1981年1月8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应国华,男,1948年5月13日出生,住永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6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应国华在建设银行20×××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小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