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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阳市百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百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4433号原告南阳市百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南阳市文化路355号。被告李莉,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百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市百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李莉的住址不明确,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百昌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