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世芳与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峥、李俊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芳,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峥,李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刘世芳,1962年11月13日生,女,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1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峥,男,1983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李俊涛,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刘世芳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峥、李俊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黑0103民初第4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经查,三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