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显容与张恒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容,张恒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1808号原告:陈显容,女,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恒定,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陈显容与被告张恒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邱灿、代理审判员李亚飞、人民陪审员杨志芳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显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恒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显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借给被告5000元,约定1个月还,但至今借款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被告张恒定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7日,被告张恒定向原告陈显容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陈显容借给张恒定人民币现金大写伍仟元小写5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按借款金额的2%,大写壹佰小写100元,由借款人每月支付给出借人。立此为据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山水云锦路XXX号,借款人:张恒定,联系电话:15723****XX。”原告依约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向被告借款5000元,被告理应按时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恒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恒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陈显容借款5000元。如果被告张恒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恒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邱 灿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