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田树文与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树文,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树文,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沈斌,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田树文与被执行人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斌名下鲁NE8Q**号车辆,但因在查封前即被其他债权人扣走而未能实际扣押,本院轮候冻结了沈斌的工资账户,至此,未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臧秀峰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