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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淮北佳泰商贸有限公司、刘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佳泰商贸有限公司,刘兰,朱金星,张园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佳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袁庄。法定代表人:汪宪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继光,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兰,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星,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园园,女,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上诉人淮北佳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兰、朱金星、张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淮北佳泰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李向荣审判员  范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