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云朋、张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朋,张茜,段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朋,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张茜,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高阳县。被执行人段松,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高阳县。张云朋与张茜、段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段松所有的牌照号为冀F×××××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以5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偿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段松所有的牌照号为冀F×××××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价人民币52000元,交付申请人抵偿部分债务。该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云朋。二、申请执行人张云朋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