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1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丽丹、雷明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丹,雷明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异1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徐丽丹,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雷明有,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丽丹与被执行人雷明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丽丹对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川1112执25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异议人徐丽丹以“本院已恢复对(2016)川1112执255号案件的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丽丹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杰审 判 员  陈忠云人民陪审员  毛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余 洁书 记 员  徐书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