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拱俊明、吴先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拱俊明,吴先旺,王秀英,福州众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拱俊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先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英,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福州众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后山村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华珠。上诉人拱俊明因与被上诉人吴先旺、王秀英、原审被告福州众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拱俊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拱俊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拱俊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5元,减半收取5632.5元,由上诉人拱俊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丁寻韬书 记 员 钟许珠PAGE(2017)闽01民终3337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