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胡蝶与苏州金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蝶,苏州金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956号原告:胡蝶,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商业街东侧名都豪庭2幢143。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胡蝶与被告苏州金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胡蝶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蝶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蝶撤诉。本案案件受理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胡蝶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