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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五大连池市王利大饲料综合加工厂与被告五大连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五大连池市大力补胎打气修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王利大饲料综合加工厂,五大连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五大连池市大力补胎打气修理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68号原告:五大连池市王利大饲料综合加工厂。经营者:王利大,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树,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大连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彦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敏,系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大连池市大力补胎打气修理部。经营者:张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珍,女,汉族(与张奎系父女关系)。原告五大连池市王利大饲料综合加工厂与被告被告五大连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五大连池市大力补胎打气修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五大连池市王利大饲料综合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2月10日五大连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道与五大连池市大力补胎打气修理部连接的自来水管线漏水,导致五大连池市王利大饲料综合加工厂的冷库进水,致冷库里存放的貉子皮、狐狸皮及烧烤食材被水浸泡,损失94000.00元,现要求追究五大连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王利大饲料综合加工厂追究五大连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五大连池市王利大饲料综合加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桂林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丛义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