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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肖加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加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41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加权,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2011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加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加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肖加权在本市硚口区长堤街611号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操某产生口角,后被告人肖加权持刀将被害人操某刺伤。经鉴定,操某腰部受伤,创伤性腹膜后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肖加权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刑事侦查照片、被害人操全全的陈述、证人谢某、杜某、操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肖加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加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肖加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加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肖加权在本市硚口区长堤街611号一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操全全产生纠纷,后被告人肖加权持刀将操全全腰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操全全2017年1月1日外伤史存在,其主要损伤为:头面部、右手、左腰背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创伤性腹膜后血肿;创伤后伤口感染。被害人操全全创伤性腹膜后血肿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裂创、右手掌裂创、左腰背部裂创分别构成轻微伤,综合以上,被害人操全全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2月23日将被告人肖加权抓获归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加权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操全全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审核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操全全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日晚8点20左右,其从位于三曙街69号的家中去长堤街611号谢总的麻将馆玩。其进麻将馆的时候,捅其的人(20多岁的年轻男性,其不认识,第一次见)当时和谢总坐在那边聊天,谢总看其进来了就跟他说让他先回家。其看他还坐在那里没动就跟他说“谢总让你先回家”。他就说“谢总让我回家,你凭什么让我回去”,然后他瞪了其两眼,站起身来回晃了几十秒,之后看着其,其也看了他一眼。过了会其扭过头突然发现他拿了把刀出来往其这边走。其想法是先把刀夺下来就伸手把刀攥住了,然后其二人扭打在一起,不知怎么回事二人都摔倒在地上了,其起来的时候手上有一道划痕在流血,头上也在流血。其就想去厨房找东西自卫,还没走到厨房感觉头昏没力气,腰部疼,然后慢慢失去知觉倒在地上并看到行凶的男子还站在原地嘴里说着什么。然后其听见谢总跟他一个叫斌斌的朋友说让他把其赶快送医院。之后其就休克什么不知道了,再醒过来就在医院了。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的棋牌室在长堤街611号。2017年1月1日晚上20时左右,操全全来某的棋牌室拿上个月的工资,当时其和操全全讲话,工资还没有给他。当时有个叫“小猴子”的男的在棋牌室里面打电话,声音很大,电话还没打完他就突然把他自己的手机猛地往地上一摔,手机都摔碎了。然后他就从自己口袋里面拿出一把折叠水果刀把自己左边大拇指给划破了,流了很多血,像发疯一样在那里大叫。之后,操全全对他说“你声音小一点”。他(指“小猴子”)当时什么也没说,过了几十秒那个叫“小猴子”的突然跑到操全全背后用刚才划自己的那把刀从背后刺了操全全一刀,刺完他就跑了。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谢某某(指证人谢某某)开的麻将馆做收银员。2017年1月1日晚上八点钟,“洋洋”(指被害人操全全)来某工作的店里玩,和老谢在谈什么事情。过了一会,叫“小猴子”的男的来了,他就找一个正在打麻将的人借500元钱。那个人说没有钱,“小猴子”说你在打麻将没有钱吗?那个人说他的钱是台子上的钱动不了,让去找老谢。然后小猴子就去找老谢。“小猴子”和老谢说话的时候比较冲,具体说什么其不知道。过了一下,其突然发现店里好大的动静,抬头一看,“小猴子”和“洋洋”都在地上了,“洋洋”爬起来的时候其看到“洋洋”的头在地上磕破了,一个手还捂着腰,已经流了血,然后“小猴子”起来了手里拿着刀,站在那里说“看哪个狠撒,看是哪个想死”,然后就走了。老谢就把“洋洋”送到医院去了。到了第二天六点钟的时候,“小猴子”又提了一把刀来了,问其老谢在哪里。其说不知道,问他找老谢干什么。他说反正已经出事,老子再把老谢捅了。过了一下看到老谢不在就走了。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操全全、证人谢某某、杜某在公安机关分别组织的辨认中,分别在见证人朱某的见证下将被告人肖加权辨认出来,其中被害人操全全、证人谢某某指出肖加权就是2017年1月1日晚在麻将馆捅伤被害人操全全的人。5、证人操绪清的证言:证实操全全是其儿子。2017年1月1号晚上,其在三曙街69号家里照顾其孙女,其孙女拿其手机玩把手机调成了飞行模式接不到电话其一直不知道。8点多其就哄其孙女就睡觉了。大概11点多的时候其儿媳的妹妹过来叫其的门,说其儿子操全全被人拿刀捅了现在在医院,其就赶快穿衣服去医院了,到医院看到其儿子还在急救室抢救,把医院手续处理完之后其就打110报警了。6、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操全全受伤后入院诊断病情及治疗的情况。7、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操全全2017年1月1日外伤史存在,其主要损伤为:头面部、右手、左腰背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创伤性腹膜后血肿;创伤后伤口感染。被害人操全全创伤性腹膜后血肿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裂创、右手掌裂创、左腰背部裂创分别构成轻微伤,综合以上,被害人操全全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8、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肖加权2011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9、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肖加权身份情况。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肖加权的归案经过。11、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肖加权的家属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已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事实。12、被告人肖加权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加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肖加权曾因犯罪受刑罚处罚,且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具有法定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肖加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家属在本院审理期间已代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虽未能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但亦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加权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对其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肖加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加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信旺人民陪审员  郭红缨人民陪审员  黄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