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黎杰、李业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杰,李业秋,白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420号之一申请人:王黎杰,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李业秋,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白珍平(系李业秋之妻),女,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黎杰与被申请人李业秋、白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黎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业秋、白珍平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和其担保人王繁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滨河阳光B组团××室(合同编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黎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桑塔纳牌汽车一辆和申请人王黎杰的担保人王繁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滨河阳光B组团××室(合同编号:××)的房产一套,限额65万元;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