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8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秀岗、梁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岗,梁彩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394号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武,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路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安,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路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秀岗,男,汉族,住千阳县。被告:梁彩萍,女,汉族,住千阳县。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岗、梁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计626元,由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虹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