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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以勒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以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509号原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法定代表人陈明乾。被告四川以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天府生命科技园3栋7层702号。法定代表人吴又桂。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以勒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以勒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以勒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2141元,由原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