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2017)黑0103执3079号王姣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07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2号。被执行人:王姣,女,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姣罚金一案中,经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显示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黎明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学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