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268张言生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生,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268号原告:张言生,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高中,宿迁市宿豫区黄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杰,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言生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言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杰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言生撤回对张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言生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梦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