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言定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言定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刑初373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言定良,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家住株洲市石峰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13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2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潭岳检公诉刑追诉[2017]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言定良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曲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淑芬、彭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丁香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1月4日、4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言定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言定良两次于凌晨4点钟左右,驾驶一台蓝色鹰钻女士摩托车从株洲市出发窜至湘潭市境内,利用铁棍、石块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爬入他人车内行窃,共计盗得精品白沙香烟1条,和天下香烟4条,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1包、和气生财香烟3包,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1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1条,硬盒中华香烟3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2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13日凌晨4点钟左右,被告人言定良驾驶一台蓝色鹰钻女士摩托车从株洲出发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昭山四维农商银行旁,用石块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四维农商银行门口的一台棕色别克越野车的后窗玻璃砸碎,随后爬入车内,从车内盗得精品白沙香烟1条。2、2016年9月13日凌晨4点钟左右,被告人言定良在上笔盗窃完成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F区1栋,用水泥块尖角将被害人罗某停在路边的一台黑色宝马越野车的右后窗玻璃敲碎,随后爬入车内,从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4条。经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4条和天下香烟价值共计3680元。3、2016年9月20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言定良驾驶一台蓝色鹰钻女士摩托车从株洲出发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株易路口长株潭大市场F区1栋附近,用路边找到的石块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长株潭大市场F区1栋11号门面旁的一辆红色别克越野车的后窗玻璃敲碎,随后爬入车内,从车内盗得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1包,和气生财香烟3包。经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和气生财香烟价值为500元一条,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价值530元一条。此次被盗一包蓝色软金芙蓉王香烟及三包和气生财香烟价值共计203元。4、2016年9月20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言定良在上笔盗窃完成之后,窜至牛牛商务宾馆旁,用路边找到的一块石头将被害人蔡某停在牛牛商务宾馆前面的一台黑色JEEP越野车车窗玻璃敲碎,随后爬入车内行窃,在车内盗得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一条。后被告人言定良将香烟贩卖给株洲市石峰区青石广场的回收礼品人员,获利200元。经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30元。5、2016年9月20日凌晨4点钟左右,被告人言定良在上笔盗窃完成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大塘社区附近,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后发现被害人沈某停在大塘社区门口的一台棕色进口起亚越野车右窗玻璃未关,被告人言定良随即爬入车内,从车内盗得3包硬盒中华香烟和2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后被告人言定良将香烟贩卖给株洲市石峰区青石广场的回收礼品人员,获利130元。经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230元一条,被盗2包芙蓉王香烟价值为46元。被盗3包硬中华香烟未作鉴定。6、2016年9月20日凌晨4点多,被告人言定良在上笔盗窃完成之后,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后发现被害人罗某2停在南天建设村10栋与11栋之间的一台白色长安越野车尾放了一条软蓝芙蓉王香烟,随后被告人言定良用路边捡到的一根铁棍将该车位于驾驶室后面的玻璃撬开,用手伸入车内,将该条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盗走。经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价值530元。综上,被告人言定良在湘潭市共计盗窃6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689元。二、2016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言定良采用起子撬开车窗玻璃,再爬入车内行窃的方式,在株洲市盗窃9次。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湘银小区马路边,见湘B别克车(被害人周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1条软蓝色芙蓉王香烟。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50元。2、2016年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E时代酒店附近,见晋K商务车(被害人姜某)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1条和天下和1条软中华香烟。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350元。3、2016年7月6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楼下,见湘奔驰车(被害人张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手提包一个。4、2016年7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楼下,见牌照为湘的小车(被害人肖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现金85元。5、2016年8月1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紫苑江岸小区门口,见湘雷诺汽车(被害人戴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财物2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60元:6、2016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城市风景停车场,见湘奔驰车(被害人谌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财物7条和天下香烟和4包黄芙蓉王香烟。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6740元。7、2016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嵩山公寓院内,见牌照为云车子(被害人李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财物1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30元。8、2016年8月11日5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近水楼台”口腔医院,见福特车(被害人李某2)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由于车内并无财物,故被告人言定良并未得逞。9、2016年8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丽景滨江,见越野车(被害人叶某)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由于车内并无财物,故被告人言定良并未得逞。综上,被告人言定良株洲盗窃作案9次,价值共计941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言定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言定良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言定良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言定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1、在湘潭市盗窃的过程中没有盗窃和气生财香烟;2、没有在株洲市进行盗窃。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言定良两次于凌晨4点钟左右,驾驶一台蓝色鹰钻女士摩托车从株洲市出发窜至湘潭市境内,利用铁棍、石块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爬入他人车内行窃,盗窃6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13日凌晨4点钟左右,被告人言定良驾驶一台蓝色鹰钻女士摩托车从株洲出发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昭山四维农商银行旁,用石块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四维农商银行门口的棕色别克越野车的后窗玻璃砸碎,随后爬入车内,从车内盗得精品白沙香烟1条。2、2016年9月13日凌晨4点钟左右,被告人言定良在上笔盗窃完成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湘潭市株易路口雅帝酒店前坪,用水泥块尖角将被害人罗某停在路边的黑色宝马越野车的右后窗玻璃敲碎,随后爬入车内,从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4条。经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4条和天下香烟价值共计3680元。3、2016年9月20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言定良驾驶一台蓝色鹰钻女士摩托车从株洲出发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株易路口长株潭大市场F区1栋附近,用路边找到的石块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长株潭大市场F区1栋11号门面旁的红色别克越野车的后窗玻璃敲碎,随后爬入车内,从车内盗得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1包,和气生财香烟3包、1000元现金、两条黄芙蓉王。经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和气生财香烟价值为500元一条,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价值530元一条。此次被盗一包蓝色软金芙蓉王香烟及三包和气生财香烟价值共计203元。被盗两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460元。4、2016年9月20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言定良在上笔盗窃完成之后,窜至牛牛商务宾馆旁,用路边找到的一块石头将被害人蔡某停在牛牛商务宾馆前面的黑色JEEP越野车车窗玻璃敲碎,随后爬入车内行窃,在车内盗得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一条。经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30元。5、2016年9月20日凌晨4点钟左右,被告人言定良在上笔盗窃完成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大塘社区附近,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后发现被害人沈某停在大塘社区门口的棕色进口起亚越野车右窗玻璃未关,被告人言定良随即爬入车内,从车内盗得3包硬盒中华香烟和2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经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230元一条,被盗2包芙蓉王香烟价值为46元。被盗3包硬中华香烟未作鉴定。6、2016年9月20日凌晨4点多,被告人言定良在上笔盗窃完成之后,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后发现被害人罗某2停在南天建设村10栋与11栋之间的白色长安越野车尾放了一条软蓝芙蓉王香烟,随后被告人言定良用路边捡到的一根铁棍将该车位于驾驶室后面的玻璃撬开,用手伸入车内,将该条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盗走。经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价值530元。综上,被告人言定良在湘潭市共计盗窃6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14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案及立案情况;2、对案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言定良指认犯罪现场的情况;3、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言定良处查获作案工具的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5、潭城司鉴所[2016]评鉴字第94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被盗被盗香烟的价值;6、部分盗窃现场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言定良实施盗窃的事实;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言定良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抓获的情况;8、被害人王某、罗某、邓某、蔡某、沈某、罗某2的陈述,证实其车上物品被盗的相关情况;9、证人袁某、马某、周某2、冯某、周某3、段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车上物品被盗的事实;10、被告人言定良的供述,证实作案的经过,能与其他证据所证事实相互印证。二、2016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言定良采用起子撬开车窗玻璃,再爬入车内行窃的方式,在株洲市盗窃9次。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湘银小区马路边,见湘B别克车(被害人周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1条软蓝色芙蓉王香烟。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50元。2、2016年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E时代酒店附近,见晋K商务车(被害人姜某)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1条和天下和1条硬中华香烟。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350元。3、2016年7月6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楼下,见湘奔驰车(被害人张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手提包一个。4、2016年8月1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紫苑江岸小区门口,见湘雷诺汽车(被害人戴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财物2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60元:5、2016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城市风景停车场,见湘奔驰车(被害人谌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财物7条和天下香烟和4包黄芙蓉王香烟。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6740元。6、2016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嵩山公寓院内,见牌照为云车子(被害人李某)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盗窃车内财物1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30元。7、2016年8月11日5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近水楼台”口腔医院,见福特车(被害人李某2)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由于车内并无财物,故被告人言定良并未得逞。8、2016年8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言定良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丽景滨江,见越野车(被害人叶某)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用起子将该车车窗撬开。由于车内并无财物,故被告人言定良并未得逞。综上,被告人言定良株洲盗窃作案8次,价值共计9330元。另查明,因犯盗窃罪,被告人言定良于2014年3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其又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9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人言定良的原判拘役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未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案及立案情况;2、对案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言定良指认犯罪现场的情况;3、搜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言定良处查获作案工具(手套、一字起)并予以保全的情况;4、株洲市天元区城市风景停车场湘车内物品被盗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5、株天价认定[2016]102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言定良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抓获的情况;7、被害人周某、姜某、张某、戴某、谌某、李某、李某2、叶某的陈述,证实其车上物品被盗的相关情况;8、证人段某2、马某2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车上物品被盗的事实;9、被告人言定良的供述,证实作案的经过,能与其他证据所证事实相互印证。本案还有以下综合证据予以证实:1、(2014)株石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言定良的前科及执行情况;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言定良的基本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言定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经查:1、起诉书指控的在湘潭市的第3笔盗窃,被告人言定良和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均能证实被告人盗窃的物品系1000元现金、两条黄芙蓉王、蓝色软盒芙蓉王1包、和气生财香烟3包,而起诉书对该笔犯罪的物品中遗漏1000元现金、两条黄芙蓉王,本院对此予以纠正。2、追加起诉书指控在株洲市的第4笔盗窃,被告人言定良供述的是2016年7月下旬将车的副驾驶后窗玻璃砸坏,盗得现金85元,而被害人肖某的陈述是2016年7月11日,其车的左侧后门车窗玻璃被砸坏,被盗现金800元、苹果5S手机一台,被告人言定良的供述与被害人肖某的陈述相差甚大、不能互相印证,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该笔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定被告人言定良在株洲市盗窃8次,盗窃价值9330元。被告人言定良在湘潭市的6笔盗窃事实、在株洲市的8笔盗窃事实均有被告人言定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对案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言定良辩称在湘潭市没有盗窃和气生财香烟、在株洲市没有盗窃犯罪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言定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不适用累犯条款。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言定良系累犯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言定良部分犯罪未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言定良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言定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原判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二天、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二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曲艳人民陪审员 彭 扬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