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郝克臣与被告刘卫军、曹云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克臣,刘卫军,曹云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517号原告:郝克臣,住隆化。被告:刘卫军,住隆化县。被告:曹云海(曾用名曹云河),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克臣与被告刘卫军、曹云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克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克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冠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