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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华与郭相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郭相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387号原告魏华,女,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郭相友,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诉被告郭相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作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