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元西、魏玉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元西,魏玉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西,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玉乐,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星,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元西因与被上诉人魏玉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元西在提起上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已要求张元西在2017年7月20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不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但张元西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元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李 黎审判员 苟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