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民辖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淑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淑粉,王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文明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彩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粉,女,194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峰,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上诉人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淑粉、王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2民初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振峰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路申泰丽景小区,由于区域划分变更,洛阳市××路申泰丽景小区现属于老城区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老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被告王振峰身份证户籍地是洛阳市××工区,原告杨淑粉的诉状上被告王振峰住址写××也××工区。上诉人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宜阳县。按照原告诉称,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宜阳县。虽然,我公司与原告杨淑粉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及业务往来。但是,宜阳县既是被告住所地,又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老城区人民法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本案有很多不便。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王振峰住所地洛阳市××北申泰丽景8栋1门702号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