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文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文梅,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华振房产置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8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陵宁路0107号。法定代表人:何海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文梅,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一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法定代表人:李逢锦,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南宁华振房产置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6号4栋l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梁华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梅、一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华振房产置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诉讼费用减、缓、免交申请书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