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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钟文与李水流、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李水流,赖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192号原告钟文,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李水流,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赖霞,女,1991年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钟文诉被告李水流、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水流、赖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起诉时约欠利息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被告李水流、赖霞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4月24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李水流、赖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被告李水流、赖霞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钟文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钟文手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于2017年4月24日前还清。此据。经借人:李水流、赖霞,2017年1月24日。”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到被告李水流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被告身份证图片各1份、借条1份、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水流、赖霞向原告钟文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依法应认定为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4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水流、赖霞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钟文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被告李水流、赖霞负担,该款原告钟文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洁人民陪审员  古海涛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