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玉梅、和淑芹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梅,和淑芹,薛团团,薛方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王鹏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548号原告:郭玉梅,女,汉族,1939年7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薛胜祖之母。原告:和淑芹,女,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现住孟州市,系系薛胜祖之妻。原告:薛团团,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薛胜祖长子。原告:薛方方,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薛胜祖次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办武松北路19号河阳世家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55316075XG。被告:王鹏程,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郭玉梅、和淑芹、薛团团、薛方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王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梅、和淑芹、薛团团、薛方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梅、和淑芹、薛团团、薛方方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王鹏程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898元,减半收取计4449元,由原告郭玉梅、和淑芹、薛团团、薛方方负担。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