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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保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保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22刑初9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保文,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余江县。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江检察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保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保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彭保文酒后驾驶赣L×××××号小型轿车沿余江县安仁大道自北向南行驶,驶至老水泥厂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住检查。民警对彭保文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彭保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保文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杨某、陈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彭保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保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保文所犯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彭保文认罪悔罪态度好,结合其审前社区矫正调查,对被告人彭保文宣告缓刑在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保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熊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