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航与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三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航,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三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311号原告:孙航,男,196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明,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长春三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尹敬学,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孙航与被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三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轮候查封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三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长春市大经路兴兰小区,栋号(X)的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三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长春市大经路兴兰小区,栋号(X)的公有房屋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变更使用权人;查封孙航名下位于南关区大经路鸿鑫商厦,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章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隋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