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范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325号原告:范某。被告:鞠某。原告范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