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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范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325号原告:范某。被告:鞠某。原告范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