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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侯家塘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侯家塘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285号原告:陈国华,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侯家塘支行。负责人:文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云,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国华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侯家塘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陈国华负担。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张荣辉人民陪审员  周振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辉 来源: